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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美裁判员报批、晋升考核暂行办法
更新时间:2016-11-29 11:04:01

  国家体委1992729日颁布

 

第一条

    为鼓励我国健美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,提高裁判技术水平,根据《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》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

    申报国际健美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一、男性年龄特在45岁以下,女性年龄在40岁以下。

    二、具有4年以上国家级裁判员的工作资历;并至少担任过2次国际性比赛的裁判工作。

    三、专业英语(40%)和英语基础口语(60%)二项考试得分总在80分以上。

    第三条

    申报国家级健美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    一、男性年龄在60岁以下,身高在170厘米以上;女性年龄在50岁以下,身高在155厘米以上。

    二、获一级健美裁判员等级称号,并至少3次担任国家体委批准的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。

    三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。

    四、基础英语(30%),健美竞赛规则、健美竞赛裁判法(30%)和现场评分(40%)三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。

    第四条

    报批、晋升考核按下列程序办理:

    一、裁判员晋升考核按《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。

    二、晋升国际级裁判员,由中国健美协会推荐,并征得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委同意。报经国家体委批准后,以中国健美协会名义向国际组织推荐。

    三、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必须填写国家体委统一印发的《等级裁判员申请表》,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健美协会同意后,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国家体委审批。

    四、晋升国际级裁判员,专业英语和英语基础口语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。现场评分在国际比赛(活动)中进行。

    五、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的健美竞赛规则、健美竞赛裁判法考试,在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上进行;基础英语、现场评分考试,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。

    六、经国际组织批准的国际级裁判员,由国际健美联合会发给证书和徽章。

    七、经国家体委批准的国家级裁判,发给证书、证章和胸徽。

    第五条

    裁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给予行政处分:

    一、违犯国家法纪,撤销其裁判员称号。

    二、在原工作单位受到行政处分;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;在裁判工作中有明显技术错误或有违犯《裁判员守则》行为者,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降级或取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。

    三、对国际级、国家级裁判员降级和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的处分,须经中国健美协会裁判员常委会讨论通过,报国家体委批准。

    第六条

    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报批、晋升考核办法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委制定相应的细则。

    第七条

    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第八条

  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